院教〔2014〕8号(文华学院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管理规定)
来源 : 文华教务网 作者 : 文华教务处 发布时间 : 2017-11-14

 

 

 

 

 

 

 

 

院教〔2014〕8号

 

 

文华学院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复合型应用人才,适应我校个性化教育发展的需要,学校决定在原有辅修制的基础上,实行双学位教育。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主修专业以外,同时辅修的另一个专业(以下简称辅修);辅修双学位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跨学科门类辅修第二个专业,并符合文华学院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实施办法的规定,获得第二个专业的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辅修、双学位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体系。

第四条  辅修、双学位教育实行两级管理。教务处代表学院对辅修、双学位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监控、教学资源的调配等。

相关学部负责本部门所设辅修、双学位培养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师配备、教学实践的落实及教材的选定等。

第三章  专业设置

第五条  双学位所设专业必须是学校现有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且经过省学位办审核批准的具有双学士学位授权的本科专业。

第六条  辅修、双学位的开设由教务处与主办学部协同确定,主办学部要根据学院统一规定的课程设置要求,制订培养计划,安排好师资,并形成教学文件,报学院审核。

第七条  辅修、双学位教学培养要求原则上与学院现有相应本科专业相同,以保证教学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学部原则上应根据相应本科专业的课程结构,确定辅修、双学位课程(以专业课程为主,以专业基础课程为补充)。

辅修计划总学分不少于25学分;双学位培养计划总学分不少于50学分(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双学位培养计划中需设置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教学环节。

修满规定课程达50学分或以上,通过论文答辩或毕业设计,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学位证的学生,可获得学院颁发的双学位证书;修满规定课程达25学分或以上,且符合学院关于辅修专业要求的学生,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八条  计划开设辅修、双学位的学部必须在每年春季学期开学4周内办理申报手续。经学院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向学生公布。

第四章  教学安排

第九条  为处理好教学资源与学生需求、主修专业与辅修、双学位课程安排之间的关系,辅修、双学位课程组织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为确保辅修、双学位的教学质量,学院将充分利用教学资源,专门在周末为辅修、双学位课程安排教室和时间,尽可能避免与主修课程时间冲突。

(二)学部应充分发掘师资与教学资源潜力,为辅修、双学位学生组织单独开课。单独开班的人数应不低于20人,不足20人的专业,可与相应本科专业课程合班上课。

(三)学院将根据教学资源的情况,决定辅修、双学位教育规模。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条  报名注册。

(一)表现良好,学有余力的二年级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经审批同意和注册缴费后,可获得修读资格;有两门以上(含2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不得修读辅修、双学位。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须跨学科选择专业修读。修读辅修、双学位的学生仅限报一个专业。

(二)学生一经选定并经学院批准取得辅修、双学位学籍后,如确系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客观原因需终止学习者,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开设辅修、双学位学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生效,但该情形下其已缴学费不再退回。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

(一)学生在修读辅修、双学位时,已修读过的主修课程与辅修、双学位专业课程相同(同课程名、同学分)者,可以在正式修读辅修、双学位当学期提出申请,经辅修、双学位开设学部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该主修课程成绩及学分在辅修、双学位成绩单中予以录入。未经审批同意,主修课程成绩不能转换为辅修、双学位课程成绩。

(二)辅修、双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每门课程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必须缴费后再报名重修。

(三)如学生终止辅修、双学位课程学习,学生已取得的辅修、双学位课程学分及成绩,可作为选修课学分及成绩。

第十二条  建立班主任管理制度。

开设辅修、双学位班级的学部,应建立班主任管理制度,负责该辅修、双学位班级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及学业指导。

第十三条  修读年限。

双学位的教学时间一般为五个学期,即从大学二年级上学期至大学四年级上学期(辅修的教学时间一般为2~3学期),原则上学生应在主修专业基本修业年限内修完辅修、双学位课程。如学生在毕业时尚未修完双学位课程,可以申请延长半年的修业时间,直至完成规定的课程及学分。

第十四条  资格审定与证书发放。

(一)未能获得本科主修专业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学生,不予颁发双学位证书,但对其所修读之相关课程,教务处可提供成绩证明。

(二)获得本科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学生,经审核取得双学位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完成了双学位毕业论文(设计),同时符合《文华学院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实施办法》者,颁发其双学位证书。

对未完成双学位教学培养计划规定学分者,其修读学分≥25学分,学院可予颁发辅修证书;其修读学分25学分,已修读的学分可作为选修课学分,记入其成绩单中。

第六章  收费办法

第十五条  辅修、双学位属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修业计划外的培养,由学生根据学院规定自愿选择参加。修读辅修、双学位均应缴纳一定的教学培养费,培养费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一)辅修专业须缴纳25学分的培养费,一次缴纳;修读双学位须缴纳50学分的培养费,分二次缴纳。

(二)修读辅修、双学位的学生因自身原因不能完成课程学习,学院不退还该部分学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之效力

(一)本文中关于双学位的修读规定,适用于2015级及以后进入双学位学习的学生;

(二)原《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学生第二主修、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院教〔2010〕2号)废止;

(三)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文 华 学 院

2014年7月1日





 



文华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7月1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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