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2014〕17号(文华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来源 : 文华教务网 作者 : 文华教务处 发布时间 : 2017-11-14

 

 

 

 

 

 

 

 

院教〔2014〕17号

 

 

文华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为规范成绩管理,根据《文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成绩评定与记载

第一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第二条  课程考核方式由开课学部根据课程的特点确定。凡考试课程均由教务处安排考试日程。考试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实验(不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成绩组成。作业、课程设计、期中考试、分段测验或上课表现等作为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和实验(不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成绩之和所占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该课程总成绩的20%~30%,需加大平时成绩比例的,由开课学部根据课程性质和考核方式确定。考查课程一般根据平时测验、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设计、出勤等方式综合评定成绩。

第三条  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通过、未通过)记分,建议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相当于90-100分、良相当于80-89分、中相当于70-79分、及格相当于60-69分、不及格相当于60分以下。成绩库中五级制转换为百分制存储时,优--95,良--85,中--75,及格--60,不及格--0。

第四条  采用加权平均分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综合评价指标。

加权平均分 = ∑(课程学分×考试成绩) / ∑课程学分

第五条  对于选课后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缺考论处,该门课程成绩以“ 0 ” 分记,学生不得参加补考,需在以后的学期选课重修。

第六条  对于课程考试不及格参加下一学期补考的学生成绩以及参加清考(本科生为第六、第七学期不及格课程、专科为第四、第五学期不及格课程)的学生成绩,一律按照“60”记载;缓考课程成绩按实际取得成绩记载。

第七条  对于因补考不及格而重修的课程,按实际取得成绩记载,并在成绩表上标注“重修”字样;对于因缺考而重修的课程,按实际取得成绩记载,并在成绩表上标注“缺考”字样。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网上成绩报送工作,同时将成绩单、成绩分析表打印签字后交开课学部教务办公室。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录入成绩的任课教师,应提前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原由和预计提交成绩的时间(从考试之日起最多不超过三周),经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签字后,报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修读课程认定

学生在交流学校修读的课程及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经认定后方可记入学生本人的成绩档案。

第九条  交流学校修读课程认定。

1.凡我校在读本科生,经学校批准,赴与我校签署交流协议的境外大学学习或自主联系到境外大学学习者,所获得的各类课程的成绩须经国际交流处审核,同时经学部学术分委员会认定;未经学校事先审批,自主到境外大学学习的,其修读的课程不予认定。

2.申请课程认定的学生应在返校后一个月内填写《文华学院学分认定申请表》,向所在学部提交学分认定申请,国际交流处审核其交流学校就读批复手续和境外成绩单,学部学术分委员会提出认定意见,教务处批准,教务处负责教务管理系统中的成绩登录 。所有经认定的境外修读课程在成绩表中均标注为“交流”。

3.对于在交流学校学习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应按学部学术分委员会的要求补修相当学分的课程,成绩合格后,按照补修课程的课程名称和成绩记载。

4.境外大学的课程成绩,由等级分换算为我校百分制成绩的标准为: A=95分( A+ 、 A- 均视为 95分,以下同), B=85 分, C=75 分, D=65 分。由等级分换算为我校等级制成绩的标准为: A= 优( A+ 、 A- 均视为优,以下同), B= 良, C= 中, D= 及格。

第十条  课外学分以《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2012版)为依据,学生提出置换学分的申请,经学部学术分委员会认定,教务处审批方可置换。

第三章  成绩查询与确认

第十一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原则上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学生毕业资格审查期间,系统关闭,学部不再录入任何课程成绩。

第十二条  每学期结束后,学部应提醒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上一个学期已修读课程的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如对已公布的成绩有异议,在每学期的第一周可在学生所在学部填写《文华学院学生考试成绩复查申请表》,学生所在学部将《申请表》送达开课学部复查成绩,开课学部组织复查后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所在学部,学生所在学部负责将结果反馈给学生。若成绩有误,开课学部将《申请表》送达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修改。

第四章  成绩单的办理

第十四条  在校生打印成绩单到所在学部打印,若需对外使用,加盖教务处公章。

第十五条  毕业生打印成绩单到教务处打印。

第十六条  学生出国用外文成绩单,需自己翻译并经过国际交流处审核后到教务处盖章。

第十七条  原《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院教〔2008〕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文 华 学 院

2014年7月2日

 

 

 

 

 

 

 

 

 





 



文华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7月2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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