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2014〕34号(文华学院课堂教学管理规定)
来源 : 文华教务网 作者 : 文华教务处 发布时间 : 2017-11-10

文华学院课堂教学管理规定

(原院教〔2008〕2号)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是实现教育目标的基本途径。为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维护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学部(中心)、系、教研室及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必须认真落实课堂教学的各个环节,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人员,要按照教学各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

第二条  教师必须服从学院的工作安排,严禁私自调课、停课(含实验课、实习)。若有特殊情况必须调课或停课时,教师应按学院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调课或停课。凡未经批准私自调课、停课者,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课前写出详细、规范的教案。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得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第四条  教师应当做好上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了解学院有关规定及上课时间、地点及学生的基本情况;教师应当在第一次上课前安装或者提出安装教学所需软件,并熟悉有关多媒体教学设备;至少提前5分钟到达教室,按时上、下课。

第五条  课堂讲授应当注意培养学生科学的思维方法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恰当运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不得长时间坐着授课(身体不适者除外)。课堂讲授应使用普通话,板书要规范。

第六条  教师上课时要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语言行为恰当,在课堂上必须关闭通讯工具,不得酒后上课。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自觉接受学院督导组和学院安排的听课及其他教学质量检查。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加强课堂管理,严格要求学生,教育和督促学生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学生迟到、早退,上课玩手机、打瞌睡以及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其他事情等课堂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运用适当的方式进行批评教育,发现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并于课后向相关学部和学院有关部门反映。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通过点名、提问、小测验、单元测验、作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平时考核。

第十条  学生应有计划、合理地进行课程预习、复习、完成作业,上课要专心听讲,做好笔记。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提前3~5分钟到课堂,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随意出入课堂。因病、因事不能听课者,必须事先请假。

第十二条  学生进入教室必须关闭手机,不准穿拖鞋、背心进入教室。学生应保持教室内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  学生上课前后不得在教学楼内拥挤、喧闹,前堂课未下课,后堂课的学生不得闯进教室。

第十四条  各学部(系)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课堂教学管理力度,加强对学生上课到课率及课堂纪律的检查,相关负责人要深入课堂听课,检查教师作业布置、批改情况,切实加强对教学各环节的检查、督促和监控。

文 华 学 院

2014年12月12日

文华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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