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事〔2017〕1号文华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来源 : 文华教务网 作者 : 文华教务处 发布时间 : 2017-11-14

文华学院

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随着学院与国(境)外高校合作形式越来越丰富,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活动逐渐增多。为了加强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生的各项管理,规范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获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的认定与转换等事宜,特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指本办法适用于根据校际或机构合作交流协议,参加赴国外或港澳台地区高校交流、学习或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

1.学生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学习期限一般为12个学期。其学习形式主要为选择相关专业课程插班听课,国(境)外高校颁发学习证明。

2.联合培养项目

1)“2+2 模式:学生在本院修读一、二年级课程,经申请同意后到国(境)外指定高校修读本科后二年课程,国(境)外高校依照规定颁发学位。

2)“3+1”模式:学生在本院修读一、二、三年级课程,经申请同意后到国(境)外指定高校修读一年课程,国(境)外高校依照规定颁发文凭或学位。

3.学生利用假期的短期学习、实习、实践或考察。

二、申请条件

1.爱国爱校,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纪处分记录;

2.学习努力,成绩良好,专业突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

3.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能圆满完成赴国(境)外学习任务;

4.家庭具有一定经济基础,能够提供国(境)外交流学习所需费用;

5.符合各项目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办理程序

1.报名:申请学生填写项目申请表,国际交流处依据自愿报名、择优推荐的原则、结合项目具体要求对申请学生进行初选,并将初选学生名单提交学生所在学部审核。

2.选课:

   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高校交流学习,由所在系指定专业老师在申请前指导学生选课,学生抵达对方学校正式选课后与指导老师再次确认。

   学生参加联合培养项目,由学生抵达对方学校后按该校毕业学分要求进行选课。

3.推荐:国际交流处负责按照审批确定的学生名单向国(境)外高校提交申请材料。

4.派遣:国际交流处负责将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转交给学生,并统一办理学生的学籍保留手续、指导学生办理赴国(境)外所需出入境证件。

5.学分认定:学生在学习期结束后,根据项目类别选择填写《校际交流学分认定申请表》或《中外联合培养学生学历学位申请表》,学生所在学部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办理学分认定,报教务处进行成绩登记,达到本专业毕业学分要求的颁发文华学院毕业证书。

6、联授学位:联合培养学生提供国(境)外合作高校颁发的学士学位或文凭复印件后(原件备查),文华学院为其颁发相应专业的本科学历学位证书。

四、学生管理

1.学生在国(境)外合作高校学习期间,应遵守对方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遵守当地的法律;应与学生辅导员及相关职能部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

2.学生因故中途中止学习,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3.预定的学习期结束后,学生应按要求的时间返校继续学习或办理毕业手续,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它地区或国家,否则,将做退学处理;如确需延长学习期限,必须提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迟返校。

4.学生应在出国(境)前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5.学生不得申请同类项目、同期的二所及以上大学。

6.学生一旦被国(境)外合作高校录取,非不可抗力原因不得放弃项目。

7.根据学籍保留名单,教务处将符合毕业条件但本人在国(境)外合作高校学习的学生列入本院毕业生名单。

五、课程与成绩认定

1.根据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我院承认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的全部学分。学生回校办理课程及成绩认定、学分认定时,应提交正式成绩单原件、实习或考察报告,联合培养学生还应提供国(境)外合作高校颁发的学士学位或文凭复印件。

2.学生参加联合培养项目并在规定的修业期内获得合作高校的文凭或学士学位,其在对方学校所修对应年级课程我院予以承认;未获得合作高校的文凭或学士学位的,由学生原所在学部学术分委员会对学生已修合格课程采取学分互认或评估的方式进行认定,并确定补修课程和补修方式,学生完成后,才可向文华学院申请学位。

3.其他交流学习项目的课程认定原则

1)学分累加原则。学生在国(境)外高校所修学分计入总学分。

2)如果国(境)外高校当学期规定的课程学分数低于本院同期的规定,实行毕业总学分要求适当减免的原则。

3)由学生所在学部学术分委员会对学生在国(境)外高校所修合格课程采取学分互认或评估的方式认定课程和学分。

4.学生参加假期赴国(境)外实习、实践或考察项目,由学生所在学部学术分委员会认定学分置换的课程和学分。

5.成绩的转换

学生需要转换成绩时,按以下标准转换:

1)对方计分标准与我院相同时,直接转换。

2)对方计分标准为ABCDF五等时,按照对应分数转换,A95B85C75D65F:不及格。

6.学生确需修读的专业核心课或自愿补修的课程,回校后由所在学部决定重修或补考。第一次重修或补考的课程,以考试成绩作为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不记重修或补考。未通过者,按本院有关规定执行。

六、费用

1.参加各类项目的学生在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期间,应照常按规定的标准向学院缴纳专业学费。参加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需缴纳后两年的学费,学院将对获得合作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的学生予以一年学费的减免以作为奖励。学生可凭缴费收据和学位证书回学院申请退费。

2.预定的学习期在一个学年以内的,学生应照常按本院规定的标准缴纳当期住宿费。

3.学生应在出国(境)前交纳上述学费、住宿费。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文华学院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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