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2015〕11号(关于进一步重申重修、清理性考试和学籍清理的规定)
来源 : 文华教务网 作者 : 文华教务处 发布时间 : 2017-11-14

关于进一步重申重修、清理性考试和学籍清理的规定

 

根据《文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院教〔2014〕16号)和《关于进步一加强学风建设工作的通知》(院发〔2014〕3号)的相关规定,现将重修、清理性考试和学籍清理方面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调如下:

第一条  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学生每门课程除正常的考试之外,还有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可随低年级重修。从2013级开始,毕业前夕的清理性考试,本科生只针对第六学期和第七学期的课程,专科生只针对第四学期和第五学期的课程。其余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只能跟随低年级重修,不能参加清理性考试。

第二条  学生修完所在专业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操行表现和学业成绩合格的,准予升级。经学期补考后,学生各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8门(含8门)不到12门的,应予留级,转入低年级学习。学生累计留级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根据《文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院教〔2014〕16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第三条  对于经学期补考后各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12门以上(含12门)的学生,如果因学习基础差,其他各方面表现良好且未受过学院纪律处分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家长同意,可以按以下办法进行学籍异动: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获学院批准后,办理延长修业年限手续,并按照学年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规定的费用。

第四条  留级的学生到学年初进行成绩清理时,按照原年级的培养方案,若课程考核均获通过,经学生申请,学部、教务处批准可以回原年级学习。

第五条  对于已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到学年初进行成绩清理时,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8门(含8门)不到12门的参照第二条处理,超过12门(含12门)的,予以退学处理。

如有其它文件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悖,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文 华 学 院

2015年5月11日

 

 

 

 

 

 

 

文华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5月11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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