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2014〕43号(文华学院学生请销假审批和管理办法)
来源 : 文华教务网 作者 : 文华教务处 发布时间 : 2017-11-14

文华学院学生请销假审批和管理办法

 

一、学生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学活动时,应按本办法办理请假手续。请假被批准后,请假人方可暂停学习或离开学院。

二、 学生请假1天的,由所在专业辅导员批准;请假2—3天的,由学部学生工作组批准;请假3天以上至2周以内的,由学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请假2周以上的,须教务处批准。

三、学生请假都应提交书面申请,请假的书面批准件应当存所在学部教务办公室备案。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未经请假或请假(续假)未获批准而离校的,以旷课论处。

四、学生请假期满,返校后应及时到所在学部教务办公室办理销假。学部教务办公室应在学生学籍登记表上注明该生请假起止时间和销假日期。

五、学生请病假,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院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和病历作为请假的依据。

六、因病办理请假手续时,一般应由请假人按以上条款的规定程序办理手续。特殊情况下(如患有传染病、急病卧床难起,或意外受伤不便走动等)应在病发当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所在专业辅导员请假,三日以内应凭医院急诊证明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补办正式请假手续。

七、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学生,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诊断证明,并经本院指定医疗机构复查合格后,才能办理销假手续。复查不合格而擅自返校学习和生活并在学院内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学生因病或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课程考试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凭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部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学部审批后,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缓考手续。无故或者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论处。

九、本办法自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学生请假审批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十、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文 华 学 院

2014年12月12日

 

 

 

 

 

 

文华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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