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华学院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原院学位〔2013〕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教风学风建设,净化学术环境,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文华学院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文华学院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系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注释,捏造事实的。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私自署名的。
(六)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论文检索重复率高于30%,视为不合格)。
第四条 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文华学院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本学部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进行审查,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应调查取证,进行核实,确有作假行为的不得进行答辩;同时将相关材料报教务处。
第五条 教务处收到有关论文作假材料后,报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凡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者,学院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并通过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处理情况。
(二)学位论文中有伪造数据、注释,捏造事实的,或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私自署名的现象,可视本人认识态度,以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处分、留校查看处分并推迟答辩和毕业时间。
(三)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一经事实查明,当事人为学生者,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当事人为教师或工作人员者,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条 指导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认真履行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所指导的学生具有论文作假行为者,学院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
第七条 对学位申请学生、指导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前,有关部门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教师可向学院教育工会提出申诉),也可依法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文华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九条 本《细则》由文华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文 华 学 院
2014年12月12日
文华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