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促进我校教育教学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和《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是指: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特色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含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等)、教学团队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教材建设、创新实验基地建设、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省级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本科项目等项目。
第二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来源为: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拨款、企(事)业单位给项目的资助经费、学校专项经费以及学校资助经费。学校从事业费中单列“质量工程”专项经费并纳入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对学校批准立项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按上级相关文件予以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三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属于专项经费,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订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执行,其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基本管理办法
第五条 教务处根据“质量工程”建设目标和学校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确定项目经费额度、分年实施。项目资金一次确定,采取分年度拨付形式。
第六条“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由教务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是其主持项目的经费使用责任人,对项目的建设与实施全面负责,按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1.按“立项申报书”的有关要求和规定,负责制定“质量工程”项目经费支出计划;
2.按“项目合同”规定,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确定详细支出金额;
3.自查项目经费报销凭证,且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
4.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经费开支必须按“立项申报书”、“项目合同”中的预算项目列支。
第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按其来源不同,开支范围有所区别。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申请书中的经费预算是经费支出范围的具体执行依据,应按其贯彻执行,在实施中可按照各预算子项目10%的幅度调整使用。省级立项项目(含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省级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本科项目等)或金额重大的项目立项,如果要调整子预算需报教务处同意。
第九条 教务处和财务处负责每年的经费预算,预算包括当年立项项目的当年使用经费、往年未结题项目当年可使用经费等。教务处负责项目经费和配套经费下达,财务处负责经费支出报销,审计处负责对经费开支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项目经费凭票据报销,并以转账、汇款或公务卡的方式支付。经费审批规定参照《文华学院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规定》(院财[2015]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必须按项目立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先收后支,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支出,项目完成(结题验收)后6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项目经费;项目完成(结题验收)超过6个月,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使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包括项目研究费用和管理费,专项经费的95%作为项目研究费用,由各项目组或项目主持人按规定掌握使用;剩余5%用于项目管理费用,主要用于“质量工程”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必要的开支,包括学校组织申报、评审、结项、鉴定、验收及管理等的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中项目研究费用支出范围包括人员费用、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以及维修费、成果出版费用等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支出等。
1.人员费用。
指研究项目所涉及到的有关人员的费用开支,具体包括两个部分:
(1)专家咨询费、项目鉴定费:项目组聘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咨询、成果评审验收等所支付的费用。
(2)项目津、补贴:项目组成员项目津、补贴支出严格控制在项目经费的5%以内。
专家咨询费、项目津、补贴等,需按照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税费。
2.业务费。
业务费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打印复印费、宣传费等。
3.设备购置费以及维修费,包括直接用于项目研究的小型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教学管理软件、图书资料等费用以及仪器设备维修费用。
购买以上各类设备需要按照资产处、图书馆、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购买仪器设备、软件和图书资料,应坚持资源共享、合理配置、效率优先的原则,避免重复购买与盲目购买。
4.成果出版费用。
课题成果出版或发表所支付给出版社或杂志社等相关部门的出版补贴或版面。
5.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开支标准要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者,应及时申请结题验收,具体要求参考当年“质量工程”结题发文通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项目一经立项,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者,停止对该项目的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因不可抗力需终止研究工作的,需向教务处提出报告,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作因故中止项目处理,剩余经费返还“质量工程”项目经费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规定,自觉接受审计、财务、教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院教〔2009〕25号)文件废止,按新文件执行。凡国家和省政府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按其办法或规定执行。
文华学院
2016年9月14日